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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12248号“ZA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16: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39号
申请人: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2248号“ZA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7316号“ZAP”商标、第G1522630号“ZAP MAP”商标、第G1338515号“ZAPWORKS”商标、第4208193号“捷帕;Z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59914号“ZAPLAYO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0901组别上的注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95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主要识别部分、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处理半导体晶片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数据集”商品上予以驳回,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炭精片;电子芯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现为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炭精片;电子芯片”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主要认读英文均为“ZAP”,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控制面板、计算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传感器、可下载的应用软件、增强现实软件、手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炭精片;电子芯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ZAP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