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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30781号“庖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19: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46号
申请人:重庆庖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0781号“庖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86383号“庖丁卤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217986号“庖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652960号“庖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929061号“庖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333462号“庖丁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获准初步审定的服务为“养老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宠物寄养、餐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宠物寄养、餐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宠物寄养、餐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庖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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