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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9624号“活力盒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22: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76号
申请人:成都海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科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9624号“活力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22065号“VITALITY 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含义存在显著差异,没有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人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实际宣传、使用了申请商标,并受到消费者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翻译材料、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案件审理程序当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VITALITY BOX”可译为“活力盒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营养补充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活力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