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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1326号“章氏骨伤疗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2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09号
申请人:临海市章智棣骨伤科医院 委托代理人:台州理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1326号“章氏骨伤疗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3242594号“章氏锅内锅外 GUONEIGUOWAI”商标、第16513048号“章氏骨伤医院”商标、第18988059号“章氏接骨”商标、第18988080号“章氏正骨”商标、第27535172号“章氏科技”商标、第27535173号“章氏医技”商标、第59601668号“章氏伤科 始创于1823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虽然都有“章氏”二字,但“章氏“是姓氏,”骨伤疗法“在本商标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章氏”,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章氏骨伤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