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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8898号“隆俊 蒜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27: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62号
申请人:深圳隆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8898号“隆俊 蒜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文字“隆俊 蒜素”,其中“隆俊”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已注册商标,“隆俊 蒜素”商标为主品牌的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放弃文字“蒜素”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照片;微信订单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书面声明放弃“蒜素”文字的专用权,但其仍易被消费者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润发乳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隆俊 蒜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