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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7048号“Interface Amita Solu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29:20关于国际注册第1657048号“Interface Amita
Solu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35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7048号“Interface Amita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05986号“am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91351号“interf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词典关于“interface”含义解释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Interface Amita Solution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amita”、引证商标二“interface”,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机器、装置及其零部件,即计算机和计算机硬件;调制解调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 商标 INTERFACE CORPOR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