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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42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31:35
紫柠檬ZININGMENG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32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389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6631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27813号“团圆兔 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61291号“STAR.BUNNY.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661495号“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649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紫柠檬ZININGME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