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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06723号“葵花药业 SUNFL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43:07关于第63206723号“葵花药业 SUNFL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82号
申请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206723号“葵花药业 SUN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417、155366、63076236、62643590、58160553、58143409、1755424、33095907、11017956、16362104、162028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相关宣传报道资料、相关判决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六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葵花”(又称“向日葵”,可译为“SUNFLOWER”)、“SUNFLOWER”,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葵花”、引证商标七、十一“向日葵”、引证商标八、九、十中“sunflower”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字母构成、读音、含义、指代事物等方面上相近或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至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尿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七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尿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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