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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28986号“欣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46: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44号
申请人:谌胡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8986号“欣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918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59559号“一篓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10244号“正海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99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树木;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