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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4874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48:13关于第3794874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00号
申请人:纪勇 申请人:水上水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9日对第37948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美术作品SSS已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申请人在先注册第4774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已在国家版权局成功登记版权,争议商标与“SSS图形”近似,其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没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或作品,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为申请人独创,也无法证明该作品具有足够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香港商标注册证书;
2、被申请人网址链接及截图;
3、微信小程序电商平台截图;
4、公众号截图。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