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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3000号“YLTOUTL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48: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36号
申请人:安徽依立腾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3000号“YLTOUTL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6359号“Y.T.Outl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30059号“Y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2年5月27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YLT”,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YLTOUTL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