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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854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50:37关于第661854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50号
申请人:上海京瑞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5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600232号“得力易采 DELIBU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图及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较为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广告;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市场分析和研究服务;商业管理规划;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中介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