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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9917号“泉水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51: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01号
申请人:胡志银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9917号“泉水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005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泉水米”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泉水米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