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914603号“Kee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54: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88号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14603号“Kee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2023年5月13日,经核准,申请商标转让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闪光信号灯、降噪耳机商品上的注册,放弃商品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3001、43908921、47662712、636984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将转让至国际注册第10803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下,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694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防护面具等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两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2. 引证商标五在体育用护头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为量具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闪光信号灯、降噪耳机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闪光信号灯、降噪耳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放弃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护面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闪光信号灯、降噪耳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