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738923号“智康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54: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77号
申请人: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738923号“智康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73594号“智康通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73315号“智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平台的开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智康通 商标 杭州九爱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