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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33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55:16
英瑞YINGRUI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18306号“如阳RU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31837号“润特尔Winner Ecological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46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93744号“润斯特RUN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2年12月20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树木、新鲜蔬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英瑞YINGRU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