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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00339号“青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5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1738号重审第0000004963号
申请人:青岛青普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1738号《关于第59500339号“青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9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1、本案引证商标为第17618806、21037918、21224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除“物流运输”以外的服务,该决定现已生效。3、2022年9月14日,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经核准变更为青岛青普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属于同一权利人,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张畅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青普 商标 青岛青普旅游文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