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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1645号“元宇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5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97号
申请人:元宇时代(厦门)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1645号“元宇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可以区分服务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元宇时代”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元宇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