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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5169号“小情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58: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93号
申请人:广州真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5169号“小情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85908号“情锁QINGS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4类金条、首饰包、钟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首饰盒、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贵金属合金、首饰盒、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贵金属合金、首饰盒、表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情锁”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情锁”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贵金属合金、首饰盒、表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金属合金、首饰盒、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小情锁 商标 广州真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