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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12752号“SUPER BOW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01: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32号
申请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12752号“SUPER BOW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885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4月17日被我局《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风筝;游泳池(娱乐用品);锻炼身体器械;哑铃;游戏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仅针对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进行复审。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10701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SUPER BOW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