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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64587号“东旗红头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02: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03号
申请人:布仁其达拉吐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4587号“东旗红头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40891号“东旗”商标、第53517450号“东旗”商标、第58026284号“东旗”商标、第62520379号“东旗”商标、第62509880号“东旗”商标、第15691793号“旗东及图”商标、第16355593号“咩嘻咩嘻及图”商标、第365562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使用在“羊肉”以外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羊”,使用在“羊肉”以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