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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36221号“Signex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02: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69号
申请人:积数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836221号“Signex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96592、647804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已被部分驳回,现为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英文“SIGNET”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Sig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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