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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33798号“舒润家纺 SHURUN TEXT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04:21TEXTIL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3253号重审第0000004973号
申请人:盐城市舒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83253号《舒润家纺 SHURUN TEXTIL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54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00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作出的上述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090号“舒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式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询,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公告撤销引证商标,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因引证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