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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3863号“开启未来无限可能 LIVINGBO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05:22LIVINGBOOR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61号
申请人:苏州星感心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3863号“开启未来无限可能 LIVINGBO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25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已经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任何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其他类别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具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