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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24798号“通海铜业 TONGHAI COPP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07:31关于第65724798号“通海铜业 TONGHAI
COPP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61号
申请人:河间市通海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4798号“通海铜业 TONGHAI COPP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599、207956、546398、513139、3348206、17980415、101933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通海”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通海”相同,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海通”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颠倒,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中“TONGHAI”为其显著认读部分“通海”的拼音,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部分“TONG HAI”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窗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电缆桥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