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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68813号“亲亲优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11: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83号
申请人:小迈步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68813号“亲亲优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1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4314号“亲亲优伴”商标、第55530435号“亲亲雨农qin qin yu nong”商标、第708674号“亲亲”商标、第23651338号“亲亲”商标、第5839256号“亲亲 妈妈买的省心爸爸觉得放心宝贝用的开心BaBy及图”商标、第64596701号“亲亲baby”商标、第1294995号“亲亲QINQ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六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宣传资料及在先案例、爱企查截图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亲亲优农”与引证商标一“亲亲优伴”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含有相同的文字“亲亲”,上述商标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含有相同的文字“亲亲”,上述商标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亲亲优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中的文字“亲亲”,二者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亲亲优农 商标 小迈步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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