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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9166号“ADAG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1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0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9166号“ADAG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4621号“ADAG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理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加奶咖啡饮料;加咖啡的巧克力饮料;加可可的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其他指定商品与第42215657号“ADAGIOTE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03690号“ADAG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加奶咖啡饮料;加咖啡的巧克力饮料;加可可的咖啡饮料”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商品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加奶咖啡饮料;加咖啡的巧克力饮料;加可可的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矿泉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加咖啡的巧克力饮料;加可可的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ADAG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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