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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52192号“LKHQ LOW KEY HIGH QUAL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23:27关于第65752192号“LKHQ LOW KEY HIGH
QUAL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84号
申请人:斯波坎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珞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52192号“LKHQ LOW KEY HIGH QUA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整体上是由申请人独创的,无约定俗成的含义,在整体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作为商标可以作为注册和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HIGH QUALITY”可译为“高质量”,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