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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26021号“GEN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24: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45号
申请人:无锡吐露港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6021号“GEN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5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250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233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836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392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2927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主体资格,无法继续行驶商标权利。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元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GEN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