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66265号“PU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25: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42号
申请人:厦门斯拓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日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6265号“PU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182915号“珀顿PUR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字形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图片及参展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PUTON 商标 厦门斯拓森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