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404813号“TJTY-EPD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31: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23号
申请人:泰州无穷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天健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致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0日对第61404813号“TJTY-EPD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所含文字“EPDM”是“三元乙丙橡胶”的英文首字母缩写名称,为橡胶制品的商品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并且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企业信用登记信息;被申请人抖音页面截图;“三元乙丙橡胶”词典解释资料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规定。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营业执照;民事起诉状;商标注册信息;在先民事判决书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并称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前述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故我局据此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审理。
一、本案争议商标“TJTY-EPDM”虽然含有文字“EPDM”( 可译为“三元乙丙橡胶”),但其整体使用在“合成橡胶”等商品上,未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争议商标“TJTY-EPDM”整体使用在“合成橡胶”等商品上未构成通用名称,亦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另,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TJTY-EP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