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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8919号“鲜果园酵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32: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62号
申请人:张嫚洛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8919号“鲜果园酵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消费者已熟知,已取得显著特征,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使用图片、转账交易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鲜果园酵研”,使用在为他人推销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