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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4829号“康益口腔 KANG YI DEN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34:03关于第66894829号“康益口腔 KANG YI
DEN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85号
申请人:邢素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4829号“康益口腔 KANG YI D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6264号“康益 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19338号“康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430973号“康益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59204号“益康 EI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34274号“益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921731号“益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363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康益”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康益”、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康溢”、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引证商标四的文字识别部分“益康”、引证商标五的构成文字“益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医疗器械用灭菌纸袋;名片;姓名牌(办公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笔记本;文具;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康益口腔 KANG YI DENTAL及图 商标 邢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