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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5816号“农伯伯 NONG BO 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34:56关于第64845816号“农伯伯 NONG BO 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05号
申请人:康县农伯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5816号“农伯伯 NONG BO 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3978号商标、第16873976号商标、第12855834号商标、第13709292号商标、第171635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大量投入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农伯伯”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汉字“农伯伯”汉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四“农民伯伯”汉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蘑菇繁殖菌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菌种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