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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5412号“CYBERSHA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36:3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5412号“CYBERSHA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19号
申请人:STIGA SPORTS AB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5412号“CYBERSHA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起固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由“CYBER”(可译为“与网络有关的”)和“SHAPE”(可译为“形状、外形”)两个常见英文单词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乒乓球拍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 商标 STIGA SPORTS A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