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39111号“鸿源农牧 JILIN HONGYUAN AGRICULTURE AND ANIMAL HUSBANDRY TECHNOLOGY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37:15AGRICULTURE AND ANIMAL HUSBANDRY TECHNOLOGYCO.LTD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21号
申请人:吉林省鸿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9111号“鸿源农牧 JILIN HONGYUAN AGRICULTURE AND ANIMAL HUSBANDRY TECHNOLOGY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76556号商标、第46458929号商标、第17851442号商标、第50235278号商标、第38378446号商标、第396011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JILIN”的拼音形式并不代表“吉林”,且英文“JILIN”并不是显著主体。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9月19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JILIN”为“吉林”的拼音形式,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并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鸿源农牧 JILIN HONGYUAN AGRICULTURE AND ANIMAL HUSBANDRY TECHNOLOGYCO.LTD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