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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6337号“德尔沃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38: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34号
申请人:启东市锂沃奇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886337号“德尔沃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9693号“德沃克DEWOKE”商标、第5965197号“德尔玛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德尔沃克”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德沃克”、引证商标二文字“德尔玛克”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链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剪削刀(机器)、钻机钻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德尔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