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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8391号“ONTHEW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39: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47号
申请人:嘉兴尚唯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8391号“ONTHE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6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该商标即将被撤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车辆轮胎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ONTHEWAY”可译为“在途中”,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李焱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ONTHEWAY 商标 嘉兴尚唯智行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