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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50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41:10
老盐田、第63882116号“盐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07533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其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经图形化设计,但其在视觉效果上易被识别为汉字组合“盐田”,与引证商标一所采用的汉字组合“老盐田”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老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