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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62660号“P PRANK PROJ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42:41关于第67662660号“P PRANK PROJ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17号
申请人:萨扎比联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662660号“P PRANK PROJ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78989号商标、第23297050号商标、第656691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英文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P PRANK PROJECT 商标 萨扎比联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