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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08089号“春秋装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4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47号
申请人:铜陵春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鑫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08089号“春秋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5030号“春秋及图”商标、第5137044号“春秋家室”商标、第8641517号“春秋古城ANCIENT CITY OF THE CHUNQIU及图”商标、第15096409号“春秋书院”商标、第20061155号图形商标、第47266508号“春秋驿站CHUNQIUYIZ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均含“春秋”文字,引证商标五图形易使人识别为“春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装门窗、建筑物施工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室内装潢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璜、木工服务、建筑施工监督、提供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装门窗、建筑物施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春秋装饰 商标 铜陵春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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