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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27510号“MOG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43: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45号
申请人:宁波众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27510号“MO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1470H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仍在驳回复审审理阶段,权利状态尚未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对其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MOGA 商标 宁波众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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