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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18613号“清香天下青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44: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12号
申请人:山西杏芯村杏汾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星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18613号“清香天下青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85917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02901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94366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75292号“青花Q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087777号“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723096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815439号“青花Q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2564号“青花Q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八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文字部分“青花”,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清香天下青花 商标 山西杏芯村杏汾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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