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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4626号“童邦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45: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98号
申请人:和龙九星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钲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4626号“童邦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26729号“MIA & MATT及图”商标、第55061991号“诗雨雯及图”商标、第59891130号“玥·小·铺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童邦登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