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64061号“新世纪联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4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30号
申请人:上海朝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4061号“新世纪联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9105号“新世纪”商标、第4352135号“世纪联华”商标、第29658985号“世纪联华鲜生”商标、第36822469号“世纪联华 CENTURYMART及图”商标、第36823276号“世纪联华 CENTURYMART PLUS及图”商标、第779839号“新世纪及图”商标、第41878131号“新世纪优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新世纪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