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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47637号“ONLY COLLECTION ONLY COA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47:37COATING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02号
申请人:升鸿辉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7637号“ONLY COLLECTION ONLY COA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6969号“只有”商标、第54816592号“只有”商标、国际注册第562809号“COATING”商标、第18576610号“ONLYPLAY及图”商标、第64610616号“ONLY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资料、引证商标五状态流程、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相关案件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五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清洁剂、汽车上光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其显著识别文字“ONLY”与引证商标一、二含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ONLY COLLECTION ONLY COATING”“ONLY”译为“只有”,“COLLECTION”译为“收集”,“COATING”译为“涂层”,“ONLY COLLECTION ONLY COATING及图”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