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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65266号“子安直播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2: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49号
申请人:上海喜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65266号“子安直播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6553号“安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47932号“政安科技 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娱乐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娱乐活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子安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