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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311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4:29关于第660311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52号
申请人:灵山县家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31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350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小往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