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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9563号“栖息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7: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21号
申请人:重庆展博物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9563号“栖息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2716号“HABITAT”商标、第36098721A号“仁人家园HABITAT FOR HUMANITY及图”商标、第40619482号“HANLUN HABITATSHH”商标、第36098717A号“HABITAT FOR HUMA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驳回决定,申请复审。申请人放弃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募集慈善基金”以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担保;代管产业;受托管理”服务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栖息地”,与引证商标一、三的“HABITAT”在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公寓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公寓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栖息地 商标 重庆展博物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