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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355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8:06
鑫宝瑞XINBAORUI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商标获准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较为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房屋建筑;建筑施工服务;建筑物建造;地下室防水产品的安装;建筑物防水;油漆服务;装饰油漆服务;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与本案类别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鑫宝瑞XINBAORUI及图